发布者:霍玉梅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5日 1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5年8月31日,青岛xx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网签手续,合同约定李某购买青岛xx有限公司开发的青岛市即墨区一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615958元。李某支付了购房款100076.49元,尚有2515881.51元未支付。涉案房屋已经交付。 李某于2018年6月4日收到青岛xx公司发出的催款函,催款函载明李某应于收到催款函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剩余房款2515881.51元。青岛xx公司起诉李某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青岛xx公司与李某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尚有购房款2515881.51元未支付。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未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李某在2018年6月4日收到青岛xx公司发出的催款函,根据催款函要求李某应于收到催款函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剩余房款2515881.51元,故李某应在2018年6月7日前支付青岛xx公司房款2515881.51元。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本案中,首先应该确定青岛xx公司与李某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其次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理清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李某确实欠付青岛xx公司购房款,依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保证委托人青岛xx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