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玉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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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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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青岛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霍玉梅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5日 1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5年8月31日,青岛xx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网签手续,合同约定李某购买青岛xx有限公司开发的青岛市即墨区一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615958元。李某支付了购房款100076.49元,尚有2515881.51元未支付。涉案房屋已经交付。  李某于2018年6月4日收到青岛xx公司发出的催款函,催款函载明李某应于收到催款函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剩余房款2515881.51元。青岛xx公司起诉李某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青岛xx公司与李某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尚有购房款2515881.51元未支付。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未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李某在2018年6月4日收到青岛xx公司发出的催款函,根据催款函要求李某应于收到催款函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剩余房款2515881.51元,故李某应在2018年6月7日前支付青岛xx公司房款2515881.51元。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本案中,首先应该确定青岛xx公司与李某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其次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理清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李某确实欠付青岛xx公司购房款,依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保证委托人青岛xx公司利益。


霍玉梅律师系青岛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其擅长民商事领域法律事务。具体擅长公司股权转让、分割,知识产权(商标、专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