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玉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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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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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霍玉梅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6日 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徐某某雇佣被上诉人从事货物运输,被上诉人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后,在卸货过程中从货车上坠落受伤,上诉人徐某某应当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作为货车司机,其在卸货过程中应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保障其自身安全。故,综观被上诉人张某受伤的经过,以上诉人徐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自负20%的责任为宜。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徐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上诉人徐某对此亦不予认可,对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徐某某系鲁B×××××鲁B×××××拖挂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上诉人振某公司,双方在挂靠合同中约定驾驶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行政、人身、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上诉人徐某某独立承担,故,对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振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答复函,经鉴定被上诉人评为两个十级伤残,该两个十级伤残不是绝对、必须晋级,可以不晋级。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张某外伤致骨盆骨折、左髋臼骨折和右尺骨茎突骨折,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不再晋级。被上诉人主张医疗费14922.5元(14543元+3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100元×40天)、复印费26元,经核对病历、药费单据等证据,上述各项予以支持;被上诉人主张误工费44000元(6000元÷30天×220天),因被上诉人未提交完税证明,且结合被上诉人的受伤情况,该项支持13920元(116元×120天);被上诉人主张护理费15707元(63702元÷365天×90天)过高,被上诉人受伤实际住院40天,且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故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该项支持4000元(100元×40天);被上诉人主张交通费806.2元过高,根据被上诉人就医期间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需要,该项支持400元;被上诉人主张营养费800元(40天×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主张残疾赔偿金188704元(47176元×20年×20%),被上诉人虽户籍地在农村但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故其损失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被上诉人构成二处十级伤残,故该项支持113222.4元(47176元×20年×12%);被上诉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5171元(12928元×8年÷4人×20%),因被上诉人致残程度为两处十级,故该项支持3102.72元(12928元×8年÷4人×12%)。另,被上诉人在无锡市治疗共花费1879.28元。综上,被上诉人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55472.9元(153593.62元+1879.28元),上诉人徐清亮应赔偿被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378.32元(155472.9元×80%)。扣除上诉人已付的费用13879.28元,还应赔偿被上诉人110499.04元。被上诉人主张欠付工资6000元,原上诉人在庭审中均认可欠付工资为3800元,故该项支持3800元。


霍玉梅律师系青岛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其擅长民商事领域法律事务。具体擅长公司股权转让、分割,知识产权(商标、专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