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玉梅律师
霍玉梅律师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宁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霍玉梅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3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4年5月17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以115万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名下的涉案房屋,于2014年5月17日支付定金5000元,于过户前支付除银行贷款外的差额,于过户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银行贷款。合同第4条约定甲方应于全额到齐六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案外人王某某在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原告自认被告以现金形式又向其付款2.5万元。2014年7月24日,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认可涉案房屋尚未交付给被告,目前仍在原告的控制之下。

2014年7月25日,原、被告达成补充条款,约定因乙方张某某(王某某代)自身原因,导致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方谅解并同意,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一事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于过户前将剩余首付款以欠条形式交于甲方,并保证补充条款签定日两个月内将剩余首付款付齐,如乙方违约,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2、乙方同意在乙方付齐全部首付款后两个月内的居住权归甲方所有。3、此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期延期至2014年9月20日前。原告在甲方处签字捺印,王某某在乙方处代张某某签字捺印并注明王某某代签,还注明王某某为担保人。同日,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今借现金7万元,用途为生意资金周转,定于2014年9月20日前归还。王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2018年4月2日,原告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给原告购房款7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作为被代理人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及时付清欠付的款项。逾期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无论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其他性质的合同,针对条款的内容一定要清晰明确,将所要约定的事情表达清楚,同时对于合同内容,双方签订者要予以确认,在签字部分捺印。

霍玉梅律师系青岛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其擅长民商事领域法律事务。具体擅长公司股权转让、分割,知识产权(商标、专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