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合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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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杀人辩护

发布者:武合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15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人马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当予以认定。本案存在以下情节,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1、被告人拒不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差。

2、证人张三、李四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平时横行乡里,一贯表现较差。

3、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恶劣。

被害人是一位75岁的老年人,和我们在座各位的父母年龄相仿,被告人就是对这样一位老人痛下毒手,致其死亡。

据被告人供述,因被害人在被告人家门外的路边上拿了七、八片废纸被子,被告人追上被害人先将其打倒在地,又抓住被害人的前胸毛衣,被害人挣脱后爬进沟里试图逃跑,被告人又将被害人拉至路边殴打,被害人跪在地上向被告人磕头苦苦求饶,并承认错误,愿意将所拿的纸被子送回原处,但仍未能唤起被告人的同情,被告人仍然连续殴打被害人数分钟,并连拖带打约50分钟将被害人拖至其家中。此时,被害人已经严重受伤,被告人仍然将被害人困留在其家中约3个小时,并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表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行为极其残忍,若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4、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既没有自动投案,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即没有自首的情节。其没有逃跑、没有隐匿,只能说明其胆大妄为、目无法纪,并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二、因被告人的行为致原告人之父死亡,被告人依法应当对原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说,因被害人在被告人家门外的路边上拿了七、八片废纸被子,被告人就用残忍的手段致75岁的被害人死亡,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被告人依法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合金

(时间略)

(注:为防止泄露当事人隐私,所有人名、地名均经过了匿名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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