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最大的问题当属住房问题,许多年轻人初入职场,其经济能力无法承担昂贵的房价。父母都会在这个时候帮助自己的孩子还贷,甚至在孩子结婚后还要继续帮忙还贷,那么婚后由一方父母还贷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日,李露律师代理的王先生的案件便对以上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和答案。
王先生2015年8月购买了位于西安市某区的A房产一套,贷款150万元,贷款期限30年,贷款均由王先生的母亲每月转至贷款账户进行偿还。随后不久,王先生认识了张女士,二人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A房屋的贷款仍然由王先生的母亲每月汇入贷款账户进行偿还。但是好景不长,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后不久便爆发了激烈的矛盾,难以调和,而后双方开始常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于是,张女士于2020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A房屋中的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200余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自A房屋购买以来,所有银行按揭贷款还款资金均来源于王先生母亲银行账户转账,且于2020年6月,王先生母亲一次性清偿了A房屋的剩余银行按揭贷款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2、对于涉案房屋,是被告在婚前通过签订买卖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的形式购买,以被告作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亦设立于婚前,由此看来,该房屋属于被告婚前财产,该房屋上的银行借款债务亦是被告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被告之母在原被告双方婚后向被告银行按揭账户转账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应视为清偿被告的个人债务,并非对原告的赠与。
3、该房屋由被告婚前购买,其所有权属于被告,该房屋的债务应为被告的个人债务,该认定亦符合父母基于对自己子女的亲情而出资的日常生活经验,婚后所还按揭贷款部分的清偿资金来源于被告之母,并非来源于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该条规定,一定要注意理解“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限制条件,不能片面认为只要是婚后还贷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