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间怀孕发现对方已婚,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构成事实婚姻吗?
案例:2010年,王某(女)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外资企业,由于外表靓丽,工作积极上进,很快得到单位销售经理关某(男)的青睐与赏识,二人不久便互生爱慕,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为了不影响关某事业,王某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虽然工资、收入大不如前,但是为了爱情做出的牺牲,王某无怨无悔。同居之后,王某也多次催促关某结婚事宜,但是管某总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转眼间两人同居已经两年多了,王某意外发现自己怀孕。喜出望外的她以为有了孩子自己终于可以和关某喜结连理了,但是令人意向不到的是,关某得知后执意要让王某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关某才说出自己在老家已经结婚并生有孩子的事实。
得知真相的王某愤怒、伤心、崩溃到极点,后来在母亲陪同下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同时将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手术费以误工费营养费等2万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大家想想,王某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吗?
从情理上来讲,王某的要求一点都不过分,但是我们来看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未婚先孕,双方皆有过错。关某隐瞒已婚真相与关某恋爱并同居,行为违法,法院酌情判定关某支付王某流产手术费用5000元。关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调解,谢某另外仅支付了2万元精神抚慰金。
2、事实婚姻问题:看到上面这个案例,可能大家会问,他们已经同居了三年而且怀孕,属于事实婚姻吗?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国家对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节点。之前的形成事实婚姻,之后的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为什么仅仅支持了手术费用,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呢?大家可能觉得,王某是受到欺骗的,是受害者,说法都没错,问题是王某是成年人,又是在关某迟迟不领证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与其同居生活,最后导致怀孕,为自己的草率行为进行了买单。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再加上双方系自愿行为,对王某来讲未受到法律上的不法侵害,自然无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失费”。
我在休假期间,接到了类似三个这样的咨询电话,我在同情的同时也会怒其不争,这是女性对自己以及对孩子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同居期间怀孕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结婚,无论留下孩子还是打掉孩子都将是一个非常艰难的选择。打掉孩子意味着你亲手杀了一个小生命,你会内心不舍,良心不安,生下孩子意味着你要成为一个未婚妈妈,你要承受世俗的眼光,这些可能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孩子从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陪伴,没有家庭的温暖,孩子从小就会缺失父爱,对孩子性格形成、人格培养各方面都会影响巨大。我有一个案例,女方起诉男方时,不要求要给孩子多少抚养费,她只希望男方能够经常回来陪伴孩子,这是她唯一的诉求,但是很难实现。
温馨提示:现在很多年轻人婚前试婚同居,虽然在此过程中可以加深彼此的理解,但是可能会给女性带来一定的伤害,本案中王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长时间的感情投入,因为男友的欺骗和流产的伤害,给其身体上、精神上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因为没有婚姻的保护,其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对于女性朋友来讲一定要引起重视,学会保护自己,没有什么承诺比一纸婚书更值得女性信赖和依靠
在此向各位女性朋友做几个特别提示:1.注意自己的身份证件的保管,不轻易交给对方;2、不轻易告诉对方微信、支付宝账户密码,否则一旦发生财物上的纠纷,难免举证不力;3、谨慎对待网恋,网络上鱼龙混杂,网络恋爱更要谨慎,时刻注意自我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