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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被抚养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被没有抚养权一方占有并拒不返还怎么办?

作者:李露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3次举报

拆迁是现代城市发展进程当中必然出现的城市管理手段,也因此在拆迁过程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纠纷,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案例,便是因离婚导致的拆迁安置款不当得利纠纷。

张某某与李某2012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12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睿,2016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某(即本案原告)。2017年原告户口所在地六星村进行拆迁,由户主李某大(即李某之父,为本案被告)代表户内家庭成员领取了所有拆迁款,其中包括原告张小某的份额。原告父母即张某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1月23日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李某睿由李某抚养,原告张小某由张某某抚养。因被告李某大拒绝返还原告张小某拆迁补偿款,因原告属于未成年人,由其父亲张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大返还原告张小某拆迁补偿款433175元。

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并开庭审理,笔者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并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六星村村民,依法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作为适格的安置对象,理应分得相应的拆迁份额,即每人65平方米住宅及15平方米生活保障经营性用房,按照当事征收安置协议中确定的货币化安置方案计算,原告应得份额总计433175元。

二、原告张小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应得到属于自己的拆迁安置份额。

三、被告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占有原告应有的安置款份额,且原告因此受到财产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因户籍所在地拆迁所得安置补偿款系原告个人财产,具有特定性,被告应予以返还。

四、原告由其父张某某抚养,并未与被告及被告家人生活。原告的拆迁安置款由抚养权人贾海兵保管更有利于原告的生活以及成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六星村村民应当享受拆迁安置利益,现被告以户主名义领取了户内人员拆迁安置款(包括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拆迁款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返还数额以本院核定数额为准。对于被告辩称,拆迁后原告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过渡费已用于原告生活,不应支付。因过渡费属于国家给予六星村村民拆迁待遇,不应与原告监护人对其应履行之抚养义务相互抵消,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小某拆迁补偿款428175元。

至此,本案圆满结束,原告人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律师提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监护人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法定义务造成的花费与未成年被抚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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