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朱某与高某经同学介绍认识,随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但好景不长,其二人于2017年2月中旬分手。分手后,高某请求朱某与其复合,遭到朱某拒绝。
2017年5月,朱某与他人登记结婚。高某得知后,在其微博、秦岭网、村村乐、西户网等网络平台多次发布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更有甚者,高某于2017年6月左右前往朱某所住的村子,在村子内墙上以及朱某家大门上张贴大字报辱骂、诽谤原告,散布朱某隐私,并2017年10月22日在朱某婆婆家大门上再次张贴侮辱性大字报辱骂朱某,在大门上喷涂侮辱性词句。朱某不堪其扰而拨打110报警,当地派出所经过调查后对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本以为被行政处罚后,高某会有所悔悟和收敛。没料想,高某从拘留所释放后,不知悔改,仍以发短信、微博等方式辱骂、骚扰朱某,言辞极尽侮辱和恶毒。
高某的行为,导致朱某被迫从原单位辞职,其配偶也因此事而坚决要求与朱某离婚,朱某的同村村民、同事、好友等也议论纷纷、指指点点。给朱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并因此事的困扰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整日被此事折磨。
随后,朱某前往西安市寻求帮助,西安市妇联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指派李露律师代理后,代理律师决定以名誉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高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删除其在微博、秦岭网、村村乐网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侵犯原告朱某名誉权的相关内容;2、被告高某向原告朱某书面赔礼道歉,并通过上述网络平台向原告朱某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经超出公民正常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原告的侮辱,致使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
因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侮辱性言论已经删除,故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至此,本案获得了圆满的结果,朱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恢复了名誉,回到了正常的生活轨迹当中。
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侵犯他人名誉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