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王某系张某妻子,婚后育有两子,后双方于2017年9月22日协议离婚。本以为这段婚姻关系以友好的方式结束,没想到双方却又再次对簿公堂。
原来,王某与张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负担,夫妻共同财产(附清单)均归女方所有。双方还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而就在双方协议离婚前夕,张某在妻子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婚外异性李某分三次转账共计185万元。王某与张某离婚后王某始得知此事,随后将张某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一、确认被告张某在2017年9月26日前向李某赠与185万元的行为无效;二、由李某返还王某185万元。
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代理律师李露当庭发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其婚外又与李某建立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并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该赠与行为未经夫妻另一方追认应属无效。现王某起诉要求返还,明确对张某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故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当将所得款项返还王某。
被告李某辩称:张某向其几次转款均发生在张某与王某离婚之后,其并不知道张某在转账时并未与王某实际离婚,属于善意第三人,不应当返还账款。
随后经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张某向李某转账的行为发生在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遂采纳了李露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确认张某向李某的转账行为无效,并判决李某返还王某165万元(因其已先行返还20万元)。
李某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原判。
至此,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对王某造成的损失得以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