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露作为原告一、二审代理人出庭。
具体案情如下:
王某与白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白小某。随后王某白某夫妻感情破裂,后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白小某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白某每月向王某支付抚养费4000元。
离婚后,白某仅支付两个月抚养费,随后便以自己经济状况恶化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王某无奈,以白小某为原告将白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依约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白小某18岁为止。
一审中,被告白某提交了其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复印件),主张其无力支付抚养费。原告代理律师李露当庭指出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并且该通知书发出时间在协议签订之前,缺少证明力。但随后的一审判决令人不解:被告白某从2019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白小某抚养费2000元。
原告当即表示上诉。
二审中,李露律师作出如下陈述:
一、白某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早在离婚之前,不应认为被告失去支付能力;
二、被告白某未提出反诉,原审法院违反处分原则作出判决,让被告从违约中获利,减轻了其应承担的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获得了可喜的终审判决:
从2019年1月起,白某每月付给白小某抚养费4000元,至白小某独立生活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