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香格里拉市XX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X名下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郭X名下坐落于香格里拉市北XX的土地登记地号为C-10-83,房产证号为53××30的房地产信息。(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信息查询摘抄表显示该房屋已经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XX),要求保全的的价值额度为150万元。申请人香格里拉市XX公司以向中国XX公司购买财产保全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香格里拉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郭X名下的坐落于香格里拉市北XX的土地登记地号为C-10-83,房产证号为53××30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50万元。查封时间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香格里拉市XX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