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拉茸品楚因与被上诉人七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9)云340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拉茸品楚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拉茸品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拉茸品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上诉人拉茸品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和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