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林XX,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阮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林X,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林XX与被执行人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9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已扣划到执行款人民币1744.22元。本院已于2016年7月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协助将被执行人林X在上述两个法院申请执行(2013)同执行字第1351号案、(2013)翔执行字第520号案件的执行到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但目前尚未能获得清偿。另,本院在林XX申请执行林X的另案(2015)思执字第2330号案中已于2016年9月冻结了林X持有的重庆市XX公司的股权,期限3年,经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询,该公司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