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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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虐待能否构成家庭暴力

作者:刘新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0次举报
2015-10-20

《婚姻法》总则、离婚和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章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严格禁止夫妻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对因家庭暴力提起的离婚诉讼的,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中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包括捆绑、殴打、禁闭、冻饿、残害、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身体暴力,也包括侮辱、谩骂、讽刺、不说话、虐待对方等精神暴力。不论行为人是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还是以其他手段实施家庭暴力,只要给受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就是家庭暴力。但从家庭暴力的现状看,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暴力是大量存在的,并给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如果法律将这一部分家庭暴力排除在外,将受害人,主要是妇女。老人、儿童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因此,家庭冷暴力也应当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作为以“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予以禁止和处罚。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