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据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高景峰于2024年4月24日指出,“近5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0.6%、12%。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合计占9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约占8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案件的高频、高占比犯罪,对该类案件进行数据分析以及对该类案件犯罪构成要件和出罪事由的研究对办理该类犯罪案件尤为重要。下面以河北地区为例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1.近5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案件数量
根据Alpha案例库可知,近5年来河北地区公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案件数量为360件,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20年为58件,2021年为102件,2022年为18件,2023年为49件,2024年为101件,2025年12月份为32件。
2.不同程序涉及的案件数量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刑事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184件,二审案件有38件,再审案件有1件,执行案件有137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案件上诉率约为20.65%。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了规定,并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犯罪。
2.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
3.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本人没有实际业务情况下开具专票,或者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抵扣业务对应税款专票,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业务,通过虚构交易开具专票,非法篡改专票相关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手段虚开,用以骗取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行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此罪也多以主观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和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事由
出罪事由是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能够否定犯罪成立、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导致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或酌定理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常见事由:
1.如实代开:有真实交易,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2004年,《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中提到,“刑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为犯罪,主要是为了惩治那些为自己或为他人偷逃、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2.挂靠开票: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以被挂靠方名义开具发票,通常不被认定为虚开。2015年,最高法研究室在《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中提到,“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3.对开”、“环开”:为虚增业绩、制造流水等非骗税目的,互相虚开且税款持平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被认定为虚开。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以例外规定的方式,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了界定:“对于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虚开增值税发票与逃税罪的转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若行为人主观故意不是骗取国家税款,而是逃避纳税义务,在纳税义务范围内,即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也是逃税行为。
5.未达追诉标准出罪:涉税犯罪多为数额犯或情节犯,未达法定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如《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才定罪。
6. 超过追诉时效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虚开增值税犯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故追诉时效通常为20年,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刘新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