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如发现存在下列事由,可以要求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1、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2、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如果是在离婚并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又发现了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提出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查清的事实,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次进行分割。
典型案例: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李某在离婚后发现前夫孙某现住房是在孙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该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法院认定该房屋未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刘新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