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纠纷中,购房者办理入住后,因房产商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案件较为常见。在房产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时,购房者可以请求房产商进行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购房者与房产商之间系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购房者办理入住后成为业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费支付问题系属物业合同纠纷,二者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在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后,作为业主的购房者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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