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