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可得利益系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因违约给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具体到商品房包销合同上来说,只有委托销售方即房产商侵犯了包销方独家销售权且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包销成本的情况下,包销方的可得利益赔偿主张才能依法成立。如果房产商的违约行为仅是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并非恶意侵犯包销方在包销期内的商品房独家销售权,因不具有合同订立时的可预见性,包销方不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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