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刘新勇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512717538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仅依靠银行汇款凭证能否证明借款事实

作者:刘新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1次举报
2015-10-20

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60万元,黄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至赵某名下的银行卡内,因翁婿之间的特殊关系,当时没有书写借条。2013年10月2日赵某与黄某的女儿离婚。原告黄某持银行汇款单1张起诉被告赵某,要求其归还借款60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持银行汇款单1张起诉被告赵某,要求其归还借款60万元。

原告诉称,2012年8月6日,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60万元,黄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至赵某名下的银行卡内,因翁婿之间的特殊关系,当时没有书写借条。2013年10月2日赵某与黄某的女儿离婚。

观点分歧:

关于借款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原告主张债权,仅依靠汇款单,不足以推定借款的真实存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借条,同时,在原告女儿与被告离婚时也未涉及该笔大额往来款项。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双方先前为亲戚,黄某不要求赵某出具借条,也在情理之中,而且有打款凭条,若被告赵某对此未做出合理解释,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主张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只能证明双方曾发生过资金流转,原告将60万元打入被告的银行账号,但该款项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借款、还款、保证金、赠与、分成等。因此,仅凭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确定该款项就是借款,原告的举证并不充分,需要进一步来补强证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中指出,对于审判实践中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譬如,银行汇账单或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对债权人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律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因此,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刘新勇,男,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究生,国家三级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余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犯罪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