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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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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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历时1年拖欠货款全部执行到位!

发布者:刘新勇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4日 620人看过 举报

2025-09-24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份,被告黄X1通过微信将所需五金货物发送给石家庄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原告公司”),2022年3月2日,原告公司将电子版《采购合同》发送给被告黄X1,黄X1在微信中予以确认。2022年3月8日,原告公司根据黄X1的指示将货物送至指定建筑工地,由被告黄X1的儿子黄X2进行签收。原告公司自2022年4月份开始催要货款,被告黄X1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不予支付。

案情分析及诉讼策略制定

1、根据原告公司提供的电子版《采购合同》《供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原告公司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黄X1与原告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其在微信中对原告所供货款的价格、型号、数量予以认可,并且原告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黄X1指示其儿子黄X2在纸质《供货单》签字认可,故,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赔偿损失。

2、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黄X1商定的货物买卖,《供货单》提供的是原告公司的制式供货单,因此,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履行代表行为,应以原告公司即石家庄某科技公司作为原告起诉。

3、被告黄X1与原告公司商定的货物买卖,被告黄X2进行的货物签收,黄X1与黄X2系父子关系,共同经营案涉工地,故,将黄X1和黄X2均列为被告进行起诉。

4、黄X1与黄X2系外地人员,原告公司无二人任何身份信息,经了解二人曾在本地注册公司,调取该公司企业档案后可获得二人身份信息。

5、原告公司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对合同的履行地点以及管辖法院未约定,故,原告公司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及办案结果

2024年10月份,我代理原告公司进行立案,2025年4月份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5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公司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原告公司于2025年8月底对二被告申请了强制执行后,二被告主动联系原告公司,在2025年9月11日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包括货款、逾期付款损失、诉讼费等各种费用。

办案感悟

1、在进行货物买卖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对买卖的标的、价款、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作出约定,日后发生纠纷,可以直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2、卖方如遇到买方拖欠货款情况,不要轻易相信对方无钱履行的说辞,本案原告在起诉前索要2年多时间,被告一分未付,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一周内付清了所有货款及赔偿金额,可见,被告是在故意拖延,而非无力支付。

3、起诉时,尽量增加承担责任的主体,本案将被告黄X1及儿子黄X2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也是后期能拿钱的重要原因。在起诉立案时,被告黄X1已经涉及诉讼及执行案件,被告黄X2无任何诉讼案件,将被告黄X2列为被告增加了支付货款可能性。

刘新勇,男,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研究生,国家三级律师,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余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犯罪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