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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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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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恶意毁约拒绝过户,法院判决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发布者:刘新勇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9日 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份左右,赵X通过朋友介绍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XX名下房产一套,因当时该房产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且有部分银行贷款未还不具备房屋过户条件,赵X与李XX约定,赵X支付李XX购房款18万元,剩余银行贷款由赵X负责偿还,待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后,李XX负责配合赵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8年9月份,双方正式签订了《购房协议》,赵X当日支付了李XX购房款18万元,李XX当日将房屋的不动产证、原购房合同、还贷银行卡、房屋钥匙等交付给赵X。赵X依约入住了购买的房屋并装修居住。自2008年9月份以后,赵X开始依合同约定替李XX偿还名下的房屋贷款,赵X还贷至2011年左右,李XX名下的房屋符合了过户条件,赵X要求李XX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李XX不同意。赵X继续偿还李XX名下房贷,一直还贷至2018年4月份。

2018年9月份,赵X发现李XX在房管部门将已将交付给赵X的房屋产权证挂失补办并且办理了借款抵押,抵押金额高达170万元。赵X多次通过电话催促李XX办理房屋过户,李XX均明确拒绝并且要求赵X搬离居住的房屋。

2018年10月份,本律师接受了购房者赵X的委托,将李XX起诉至法院,我们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2、判令李XX返还已付购房款及代偿的房屋贷款。3、判令李XX赔偿赵X房屋差价损失及房屋评估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款了诉讼费、保全费等。

最终判决支持了赵X合同解除的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并赔偿了赵X的房屋差价损失。

房屋差价损失主张支持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因李XX的违约行为,致使赵X无法继续还贷,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赵X若需另行购房,所要支付的成本就同之前签订的购房协议中的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之差,此差价是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由李XX予以赔偿。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