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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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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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刘新勇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6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情简介

2013年10月份,张X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房产一套,并全款支付了购房款180多万元。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4年年底交房,但一直到2017年份,开发商还没交房,且项目未取得预售证,项目未开工。本律师代理张X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首先需要核实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预可证明,开发商只有取得该证明后才能对方出售房屋,否则,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重点审查的事实有:(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情况(2)开发商项目的建设进度。(3)购房者的房款支付情况。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