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新勇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7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份,张X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房产一套,并全款支付了购房款180多万元。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4年年底交房,但一直到2017年份,开发商还没交房,且项目未取得预售证,项目未开工。本律师代理张X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首先需要核实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预可证明,开发商只有取得该证明后才能对方出售房屋,否则,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重点审查的事实有:(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情况(2)开发商项目的建设进度。(3)购房者的房款支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