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址:南京市建邺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南京市玄武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将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某某新寓X幢XX号XXX室、XXX室房屋产权过户;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1年,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2008年2月3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为,“男女双方共同拥有某某区某某路X号X幢X单位X室产权归男方所有,男方自愿给女方贰拾万元作为补偿(500000)分期付款。”又约定,“女方自动放弃房产权,男方独自承担房产所欠银行贷款。”
离婚后,原告按照协议的内容独自承担银行贷款,并不定期的给被告支付补偿款50万元,而且早已支付完毕,银行贷款也于2009年1月11日全部结清,公积金贷款也于2010年2月4日结清,现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借机又要求原告再支付4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考虑到孩子,原告又一次于201X年12月31日给被告汇去4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款。
然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被告均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