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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者:吕金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700人看过

2013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的。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具体标准为: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将8种情形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50%,满1000元即可入罪: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无论数额均要追刑责的情形:

(1)多次盗窃;(2)入户盗窃;(3)携带凶器盗窃;(4)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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