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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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起,被告人胡某在未获得华为公司、欧珀公司、三星公司委托和授权情况下,向他人采购翻新机、假冒的华为、三星、OPPO手机及手机包装盒、手机贴标、手机电池等,在深圳市福田区某路贴标包装后通过物流对外进行销售。
2017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广深高速沙河西路段查获联运通物流公司的粤B×××××货车,并当场缴获胡某通过物流出售给云南省某市叶某、杜某的假冒华为荣耀3C手机30部、假冒华为畅玩4手机6部、假冒OPPOR10PLUS手机100部、假冒OPPO手机50部。
同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某路将胡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三星A7手机80部、假冒三星J7手机60部、假冒三星A9手机20部、假冒三星A5手机80部、假冒三星GALAXYTAB7平板手机(含包装盒)89部、假冒三星GALAXYTAB7平板手机包装盒100个、假冒三星A7手机包装盒112个、假冒三星J7手机包装盒80个、假冒三星A5手机包装盒131个、假冒三星A9手机包装盒32个、假冒三星J9手机包装盒31个;假冒华为荣耀手机包装盒47个、假冒华为G610S手机包装盒145个、假冒华为G730S手机包装盒164个、假冒华为Y511手机包装盒322个、BINGS手机包装盒52个、假冒华为HB4742AOROW手机电池145个、假冒华为H5V1手机电池212个、华为手机品牌标贴90个。根据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上述缴获的产品均为假冒华为公司、欧珀公司、三星公司的产品。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统计,上述缴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产品共价值人民币127948元。
律师辩护意见:
胡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为胡某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及查阅案卷材料后,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
一、扣押在案的手机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四、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此次是初犯、偶犯;五、被告人是其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妻子无业,父母年事已高,家庭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