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杨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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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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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高某涉嫌贩卖毒品约66克

发布者:陈杨珍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4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高某受雇于蔡某经营的维修店,是一名司机,2014年5月某晚,蔡某让高某从汕尾开车送蔡某到深圳龙岗办事,具体办何时,蔡某未告知高某,车也是蔡某准备的。两人到达坂田街道某酒店某房,房间内有刘某等三人,高某去到房间后就去了洗手间,洗手间出来后,蔡某就让高某下楼去到车后尾箱一个麻袋里拿两颗东西上来,高某听从吩咐就到车后尾箱内找,找到一麻袋,高某就用钥匙从麻袋上挖了个洞,并拿出了两块小颗白色固体状的东西,这时高某才知道蔡某是让其拿的是冰毒,高某害怕但还是将病毒样品拿到酒店给蔡某。

蔡某将小部分冰毒样品交刘某验货,刘某吸食后以毒品不好为由要求蔡某换货,蔡某与高某随后离开酒店。第二次,蔡某、高某再次驾车来到星雅轩酒店,蔡某让高某在车中等待,蔡某携带小部分冰毒来到某房给刘某验货,双方谈好以9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30公斤冰毒,随后蔡某准备回到车上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在楼下奥迪A5汽车上等待的高某随即也被抓获,民警在该车后尾箱缴获疑似冰毒30包(经鉴定共重3029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副驾驶位缴获疑似冰毒1包(经鉴定重66.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问题:高某是否涉嫌贩卖毒品罪

 

律师评析:

高某一开始并不知道其老板蔡某至深圳是进行毒品交易的,但蔡某在酒店某房内吩咐高某到车后厢拿东西“冰毒”时,当他看到冰毒后就已知道蔡某在进行毒品交易,当时他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将冰毒样品带给蔡某,此时,高某已经涉嫌贩卖毒品的同案犯。因此,高某也同样涉嫌贩卖毒品罪。在本案终,高某受蔡某纠集,随同蔡某携带毒品去到现场,按照蔡昭显的指示提取冰毒样品协助验货和交易,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又是初犯,依法可对高某减轻处罚。且本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高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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