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卢某和黄某是合法夫妻,卢某是东涌盐场职工,卢某1的父亲林某是黄某的亲生儿,林某与黄某婚生子是原告林某1,林某与黄某离异后,黄某再婚嫁给了东某村卢某,黄某再婚时,林某1已成年并一直居住在林村。卢某与林某过世后,林某1起诉要求立即归还原告继承卢某应分所得的座落于汕尾市城区某村的安置土地89平方米及安置资金。
分析:
1、林某1的母亲再婚时,林某1已经成年,且林某1并未与林某1亲生母亲黄某及黄某的再婚丈夫卢某一起共同生活,因此,林某1不是卢某的继承人,无权分的卢某的被继承的财产。
2、林某1并非被继承人所在村的村民,其无权主张分配被继承人所在村的村集体财产。
因此,林某1的诉讼主张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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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