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9日,原告李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搭载案外人张,在武汉市光谷三路路段与被告杨(持准驾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案外人张受伤。经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杨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被告杨名下,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500000元(约定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
交通事故,在如今的司法诉讼中,占据很大部分,当伤者与车主协商不一致的时候,很多时候都会起诉至法院。伤者需要保留好相关票据,有需要要先做好伤残鉴定,劳动合同等相关票据,起诉至法院可以追求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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