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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再审程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律适用的几点意见

发布者:薛志明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966人看过举报


本文重点讨论关于诉讼时效抗辩(非单独提出)再审程序种提起的几种情形及相关法律适用。

主要论证《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先,咱们需要分析启动再审程序的三种方式,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院长发现错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抗诉。

第一种情况,由案件当事人提起再审程序,这是最常见也是占比最多的再审案件的启动程序。

只要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在生效后6个月内都可以提起再审,再审程序的管辖法院,可以是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本院,也可以是做出生效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超过6月份有新事实新证据再审的提起不再受6个月的限制。在当事人本人提出的再审程序一旦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过程无论是按一审程序审理还是二审程序审理,新增加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均不应支持。因为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系基于原审双方的诉求,重新审理。再审围绕着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去审理。再审申请人无权提出新的诉求,要求法院审理。这里出现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发回重审的新一审程序,申请人一方提出原一审未提出的新诉求,不属于再审范围,不再审理。这种情形,大家都无异议,不再谈论。

第二种情形,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错误,经本院审委会开会讨论决定启动的再审程序。首先,该程序的发起系本院自行纠错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并非案件当事人发起。本文作者认为,院长发现错误提起的再审程序,在审查范围上应与当事人申请的再审有所区别,再审程序,应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充分审查,包括原审原告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为了支持其诉求提交的新的补充证据。以及原审被告在答辩抗辩意见中出现的新观点。在这种情况下,结合作者自身办理发案件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在一审法院针对本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以院长发现错误的形式启动再审按一审重新审理。在新一审程序中是否会因启动再审的方式,对该案的审查适用法律有所区别。原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在新一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该抗辩是否纳入审理范围,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是否纳入审理范围,大家都没有异议。发回重申的新一审,原审原告,可提交新证据去巩固自己的主张,但是超过原审所求范围应依法释明,不予处理。可另案诉讼解决。对于原审被告,则要充分听取其的答辩意见,有新意见也应一并纳入新一审的审理过程中。关于是否能得到新一审法院的支持。要看相关的法律适用。作者亲办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作为被告,在一审中并未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在法院适用纠错程序进行新一审时,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只是针对某段时效并非全案。在新一审阶段,作者认为被告有权提出部分时段诉讼时效的抗辩。这个应当是没有什么疑问。但是此时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能得到支持。根据诉讼时效的设计以及立法初衷,我们大部分人潜意识认为该项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不予支持。但作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作者办理案件中,新一审法院最终结果没有支持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适用的法律依据为<< span="">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者认为新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存在问题,有扩大解释的嫌疑。首先院长发现错误的再审启动,并非原审当事人双方启动,再审审理范围,作者认为应当是对原一审案件的全面审查。此种情形应当与当事人发起的再审程序有明显的区别。作者认为,本院纠错程序提起的再审,尤其是一审法院提起的再审。纠错程序再审不准确的更像是原一审的延续。而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规定,一审未提诉讼时效的抗辩,二审不予支持。本案为一审再审的新一审程序,不是二审程序。当然也不符合该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作者认为,即使一审纠错程序启动的新一审不应得到支持,适用法律也存在偏差,适用法律错误。新一审程序也绝非二审程序。二者不能是等同关系。因次新一审法院依据驳回被告诉讼时效抗辩的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肆意扩大法律解释。作者认为引用该条规定驳回被告的答辩,确实不妥,应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种情形属于检察院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实施,监督抗辩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查院抗诉发提起主要有两种,一种系自行发现提起抗诉,另一种系当事人提交抗诉材料,经检察院审核后,启动抗辩程序,进而引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这种情形不是本案讨论重点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在院长发现错误启动的再审程序中尤其是一审法院发现生效文书有误,启动的一审再审程序,当事人一方能否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以及是否能得到支持的法律依据。作者始终认为原一审纠错程序启动的再审新一审,不完全等于二审,粗暴的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确实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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