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志明|时间:2022年03月24日|17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执行难,是当前一直困扰我国的司法难题,很多当事人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获得胜诉判决,往往因为被告没有可执行财产,无法实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结合自己亲办的案件和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在遇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时,一些办案经验。遇到被执行人(企业)无财产可执行时,即将执行终结或者已经执行终结,重新恢复执行的一种新的维权思路。
案件简介:原告张某向被告某公司借款本息近千万,被告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产生诉讼,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公公司财产可执行,本人在对本案认真分析后,发现被告公司法人及股东资金雄厚,有偿还能力。进一步查看被告公司档案后,又发现该公司股东均不同程度存在认缴资本出资不实或者变抽逃资金的情形存在,张某经过一系类连环诉讼,最终成功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委托人张某最终收回大部分欠款,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1、2018年4月份本人接受原告张某委托对被告某公司拖欠近1000万的债权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并获得了胜诉判决(2018冀0105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
2、2018年9月份原告张某对该判决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困境,随时面临执行终结的困境(2018冀0105执2378号执行裁定书)
3、2018年11月份,委托人发现被执行人股东出资不实且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随即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执行法院经过审查后同意了原告的追加申请作出了将出资不实的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执行裁定。(2018冀0105执异153号裁定书)
4、被追加股东提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其异议之诉。(2019冀0105民初74号裁定书)
委托人张某继续申请法院对被追加股东在其各自认缴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后张某从被执行企业股东处获得了部分还款,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办案感悟:
本案中之所能追加被执行公司股东成功,使当事人减少损失。最重要的几点值得有类似情况的学习借鉴:
被执行人公司注册资本未未实缴,股东出资义务未完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公司法人只以公司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由于最新的公司法生效以后,公司成立时已由股东资本实缴制,变为股东附期限的认缴制。有些合伙人为了显示新设立企业的规模,对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非常随意,股东出资也很随便,根本不考虑自身实力,以及新设公司的业务规模。往往导致一旦企业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时,股东因为认缴资本出资不实,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股东认缴未出资部分的资金为限,承担公司的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中,委托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也根据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及时提出了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虽然结果不理想。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也从另一方面对被追加股东权力保障提供了新的维权思路。
经济类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是专业人士协助,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类似案情,应当聘请专业人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