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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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主任律师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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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采石起纠纷,无证采矿法不容,已收资金要返还

发布者:陈国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82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华某与陈某、赵某签约共同承包石场经营,约定了双方的股权,并约定华某负责办理采矿的必备手续,陈某、赵某投资60万元等条款。合同签订后,陈某、赵某认为投资了12万多元就不再投资而引发纠纷,华某诉至阳山县法院,要求陈某、赵某解除承包合同,并将陈某、赵某的投资抵作赔偿其损失。陈某、赵某反诉华某退回其投入的118335.5元。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一审、二审。重审二审认定:因当事人采矿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共同开采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终审判决:1、《共同开采合同》无效,依法解除;2、判决华某返还已经收取的89074元。3、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人是陈某、赵某重审一审、二审的代理律师)。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国家二级律师,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主任,23年执业,中华律师协会以及省、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19********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审查、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