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律师
陈国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清远主任律师执业2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丈夫借钱,妻子连带担责

发布者:陈国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97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2年1月11日,蔡X忠、郑X强向四会市XX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立下《借条》,约定2012年7月25日还款付息1065000元。四会市XX公司按照约定通过银行将1000000元汇给蔡X忠、郑X强,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四会市XX公司多次催告,蔡X忠、郑X强仍拒绝归还借款。四会市XX公司遂将蔡X忠、郑X强及他们的妻子罗X英、梅X玲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蔡X忠、罗X英、郑X强、梅X玲共同归还借款。

为何丈夫借款,妻子也要一起还款呢?

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蔡X忠、郑X强所欠债务是在他们各自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法院判决蔡X忠、罗X英、郑X强、梅X玲共同归还借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详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朱文卉,民一庭审判员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2年1月11日,蔡X忠、郑X强向四会市XX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立下《借条》,约定2012年7月25日还款付息1065000元。四会市XX公司按照约定通过银行将1000000元汇给蔡X忠、郑X强,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四会市XX公司多次催告,蔡X忠、郑X强仍拒绝归还借款。四会市XX公司遂将蔡X忠、郑X强及他们的妻子罗X英、梅X玲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蔡X忠、罗X英、郑X强、梅X玲共同归还借款。

为何丈夫借款,妻子也要一起还款呢?

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蔡X忠、郑X强所欠债务是在他们各自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法院判决蔡X忠、罗X英、郑X强、梅X玲共同归还借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详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朱文卉,民一庭审判员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国家二级律师,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主任,23年执业,中华律师协会以及省、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19********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审查、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