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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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主任律师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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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反被聪明误,误了卿卿官司

发布者:陈国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10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杨幼青、李招容邓日红拖欠货款10000元,并认为签收货单时间2002年10月20日(但货单上只有10月20日,没有具名2002年),2005年作为原告诉至阳山县人民法院,该院依法受理后,庭审中,邓日红提出货款不是2002年,是1996年10月20日,并向法院提交了1997年3月20日,杨帆(已经于2004年死亡)确认的 收到邓日红货款50000元的单据一张。阳山县人民法院据此认为,杨幼青、李招容起诉的证据不足,遂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杨幼青、李招容不服该判决,委托本律师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1997年3月20日的收条不是杨帆的签名,且该收条所列的“伍万”元字眼有明显的改动痕迹,可以确认是变造的证据,依法应确认为无证据力。经该院庭审后,查明上诉人的陈述属实,且50000最后一个“0”和“元”字不是一笔写成,是多重笔画而修改写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关于“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的规定, 认为该收条的形式不真实,不符合证据的要件,不具有证据效力。于是,判决邓日红支付10000元给杨幼清、李招容。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杨幼青、李招容邓日红拖欠货款10000元,并认为签收货单时间2002年10月20日(但货单上只有10月20日,没有具名2002年),2005年作为原告诉至阳山县人民法院,该院依法受理后,庭审中,邓日红提出货款不是2002年,是1996年10月20日,并向法院提交了1997年3月20日,杨帆(已经于2004年死亡)确认的 收到邓日红货款50000元的单据一张。阳山县人民法院据此认为,杨幼青、李招容起诉的证据不足,遂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杨幼青、李招容不服该判决,委托本律师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1997年3月20日的收条不是杨帆的签名,且该收条所列的“伍万”元字眼有明显的改动痕迹,可以确认是变造的证据,依法应确认为无证据力。经该院庭审后,查明上诉人的陈述属实,且50000最后一个“0”和“元”字不是一笔写成,是多重笔画而修改写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关于“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的规定, 认为该收条的形式不真实,不符合证据的要件,不具有证据效力。于是,判决邓日红支付10000元给杨幼清、李招容。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国家二级律师,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主任,23年执业,中华律师协会以及省、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19********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审查、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