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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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主任律师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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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意遭遇车祸身亡,惨极;有心告保险公司赔,幸至

发布者:陈国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26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04年10月8日,刘景适因车祸死亡,经交警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是高志强驾驶的粤某号半挂车,其车主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刘洪带、黄梅英(刘洪带的父母)就死亡赔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状告车主佛山市顺德区扬航公司、驾驶员高志强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审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除判决车主赔偿40376元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无上诉。本判决已经生效[见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4276号民事判决书,本人是原告代理人]。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4年10月8日,刘景适因车祸死亡,经交警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是高志强驾驶的粤某号半挂车,其车主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刘洪带、黄梅英(刘洪带的父母)就死亡赔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状告车主佛山市顺德区扬航公司、驾驶员高志强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审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除判决车主赔偿40376元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无上诉。本判决已经生效[见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4276号民事判决书,本人是原告代理人]。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国家二级律师,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主任,23年执业,中华律师协会以及省、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19********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审查、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