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国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26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04年10月8日,刘景适因车祸死亡,经交警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是高志强驾驶的粤某号半挂车,其车主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刘洪带、黄梅英(刘洪带的父母)就死亡赔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状告车主佛山市顺德区扬航公司、驾驶员高志强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审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除判决车主赔偿40376元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无上诉。本判决已经生效[见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4276号民事判决书,本人是原告代理人]。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4年10月8日,刘景适因车祸死亡,经交警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是高志强驾驶的粤某号半挂车,其车主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刘洪带、黄梅英(刘洪带的父母)就死亡赔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状告车主佛山市顺德区扬航公司、驾驶员高志强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审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除判决车主赔偿40376元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无上诉。本判决已经生效[见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4276号民事判决书,本人是原告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