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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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原因虽不明 房屋烧毁谁担责?

发布者:陈国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58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起火原因虽不明  房屋烧毁谁担责?

————清远中院认定承租人担责

2002922,原告邹学和与被告林利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连州市东门北路26号的房屋首层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月10000月。租用期为一年。被告承租后以被告刘玉芹的名义注册登记“利兴油漆化工总汇”,经营“聚酯树脂清漆、硝基清酚醛清漆、天那水、松节油”等化工商品零售。期满后,双方没有在续签租赁合同。房屋继续同被告租用。后来,被告连同该屋的三楼也一起租用,月租金为200元。20075月后,首屋月租金调整为1200元。2007731零时30分许,被告经营的“利兴油漆化工总汇”全部商品和二、三楼住户日杂用品一批。事发后,经连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认定:“火灾是由首层利兴油漆化工总汇后部起火引起的,但由于现场烧毁严重,且无证据证明起火原因,故火灾原因不明”。 另连州市东门北路26号原告邹学和的商住楼,经连州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算,需修复费用77813.94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08)连法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林立兴、刘玉芹向原告赔偿被损房屋修复费用38906.97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宣判后原告邹学和、何世盈不服,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被上诉人林立兴、刘玉芹未尽证明其善尽保管义务,涉案房屋遭受火灾的风险应当由其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因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后,事实上已不能占有、使用租赁物,所以,出租人不应当承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非因租赁物自身原因造成的毁损、灭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由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林立兴、刘玉芹对上诉人连州市东门北路26号的首层与第三层房屋受损应当予以全部赔偿。

200999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9)清中法民第422号判决被上诉人林立兴、刘玉芹赔偿上诉人邹学和、何世盈损失77813.94元。一、二审受理费用由上诉人林立兴、刘玉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起火原因虽不明  房屋烧毁谁担责?

————清远中院认定承租人担责

2002922,原告邹学和与被告林利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连州市东门北路26号的房屋首层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月10000月。租用期为一年。被告承租后以被告刘玉芹的名义注册登记“利兴油漆化工总汇”,经营“聚酯树脂清漆、硝基清酚醛清漆、天那水、松节油”等化工商品零售。期满后,双方没有在续签租赁合同。房屋继续同被告租用。后来,被告连同该屋的三楼也一起租用,月租金为200元。20075月后,首屋月租金调整为1200元。2007731零时30分许,被告经营的“利兴油漆化工总汇”全部商品和二、三楼住户日杂用品一批。事发后,经连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认定:“火灾是由首层利兴油漆化工总汇后部起火引起的,但由于现场烧毁严重,且无证据证明起火原因,故火灾原因不明”。 另连州市东门北路26号原告邹学和的商住楼,经连州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算,需修复费用77813.94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08)连法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林立兴、刘玉芹向原告赔偿被损房屋修复费用38906.97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宣判后原告邹学和、何世盈不服,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被上诉人林立兴、刘玉芹未尽证明其善尽保管义务,涉案房屋遭受火灾的风险应当由其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因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后,事实上已不能占有、使用租赁物,所以,出租人不应当承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非因租赁物自身原因造成的毁损、灭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由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林立兴、刘玉芹对上诉人连州市东门北路26号的首层与第三层房屋受损应当予以全部赔偿。

200999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9)清中法民第422号判决被上诉人林立兴、刘玉芹赔偿上诉人邹学和、何世盈损失77813.94元。一、二审受理费用由上诉人林立兴、刘玉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国家二级律师,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主任,23年执业,中华律师协会以及省、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19********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审查、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