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国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58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起火原因虽不明 房屋烧毁谁担责?
————清远中院认定承租人担责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08)连法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林立兴、刘玉芹向原告赔偿被损房屋修复费用38906.97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宣判后原告邹学和、何世盈不服,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被上诉人林立兴、刘玉芹未尽证明其善尽保管义务,涉案房屋遭受火灾的风险应当由其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因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后,事实上已不能占有、使用租赁物,所以,出租人不应当承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非因租赁物自身原因造成的毁损、灭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由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林立兴、刘玉芹对上诉人连州市东门北路26号的首层与第三层房屋受损应当予以全部赔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起火原因虽不明 房屋烧毁谁担责?
————清远中院认定承租人担责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08)连法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林立兴、刘玉芹向原告赔偿被损房屋修复费用38906.97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宣判后原告邹学和、何世盈不服,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被上诉人林立兴、刘玉芹未尽证明其善尽保管义务,涉案房屋遭受火灾的风险应当由其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因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后,事实上已不能占有、使用租赁物,所以,出租人不应当承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非因租赁物自身原因造成的毁损、灭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由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林立兴、刘玉芹对上诉人连州市东门北路26号的首层与第三层房屋受损应当予以全部赔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