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律师
陈国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清远主任律师执业2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漠视他人著作权利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发布者:陈国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22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02年期间,原告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为了招揽业务、宣传其公司的装饰业绩,向社会上散发了大量单张双面A4纸型彩色宣传广告。其中在“星艺清远样板房集”面登载有“国泰广场”(两幅)、“假日豪苑”、“金海湾豪庭”、“怡景湾”共五幅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在“星艺装饰IFDA国际室内装饰会员”一面登载有“花都怡康花园别墅”、“假日豪苑”和“江滨大厦”三幅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

    2002年年底,被告天湖家电大量印制了2003年的宣传挂历用以促销产品,对购买家电达到一定金额的顾客赠送挂历。涉及本案的宣传挂历共一本六张页面,两个月的日历作为一张页面挂历,其中在2003年1、2月份的挂历页面图形中登载了原告上述宣传单的一幅“假日豪苑”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该图在画页中占据了整个画面约四分之一位置;在2003年11、12月份的的挂历页面图形中登载了原告上述宣传单的一幅“金海湾豪庭”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该图在画页中占据了整个画面约五分之一位置。该挂历每一张右下角均写明“现金卷50元,撕下此券可作现金使用”。上述挂历所使用的原告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均未在挂历上署上原告的公司名称。

    法院认为:原告对其发布的宣传单中的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除了明确在宣传单中表明其是著作权人之外,在本案诉讼中也提供显示原告制作该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过程的电脑光盘,由此可见确认原告对该宣传单中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性质为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其可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权利主张。

    2003年7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3)城法民初字第10号判决;被告清远市天湖家电广场有限公司、清远市合丰采印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四幅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的侵害;并在《清远日报》上刊登启事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878.5元。(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陈国华律师为原告委托代理人)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2年期间,原告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为了招揽业务、宣传其公司的装饰业绩,向社会上散发了大量单张双面A4纸型彩色宣传广告。其中在“星艺清远样板房集”面登载有“国泰广场”(两幅)、“假日豪苑”、“金海湾豪庭”、“怡景湾”共五幅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在“星艺装饰IFDA国际室内装饰会员”一面登载有“花都怡康花园别墅”、“假日豪苑”和“江滨大厦”三幅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

    2002年年底,被告天湖家电大量印制了2003年的宣传挂历用以促销产品,对购买家电达到一定金额的顾客赠送挂历。涉及本案的宣传挂历共一本六张页面,两个月的日历作为一张页面挂历,其中在2003年1、2月份的挂历页面图形中登载了原告上述宣传单的一幅“假日豪苑”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该图在画页中占据了整个画面约四分之一位置;在2003年11、12月份的的挂历页面图形中登载了原告上述宣传单的一幅“金海湾豪庭”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该图在画页中占据了整个画面约五分之一位置。该挂历每一张右下角均写明“现金卷50元,撕下此券可作现金使用”。上述挂历所使用的原告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均未在挂历上署上原告的公司名称。

    法院认为:原告对其发布的宣传单中的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除了明确在宣传单中表明其是著作权人之外,在本案诉讼中也提供显示原告制作该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过程的电脑光盘,由此可见确认原告对该宣传单中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性质为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其可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权利主张。

    2003年7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3)城法民初字第10号判决;被告清远市天湖家电广场有限公司、清远市合丰采印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四幅样板房电脑装饰设计图的侵害;并在《清远日报》上刊登启事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878.5元。(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陈国华律师为原告委托代理人)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国家二级律师,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主任,23年执业,中华律师协会以及省、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19********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审查、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