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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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主任律师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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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要支付

发布者:陈国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95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申诉人刘烈兵于1996年11月入职被诉人清远大南方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处工作,2008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14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协议书,其协议书第七条明确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被诉人已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对于申诉人要求支付2008年4月1号至2008年12月31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诉人此项的请求,法律依据充分,但支持的数额按委员会核实的数额为准,

    2009年12越20日清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清仲案终字(2009)87号裁决如下: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 2008年4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33.47元。

    案例:(方家源和清远大南方铸造有限公司)

    申诉人方家源于2000年9月入职被诉人清远大南方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处工作,2008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3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协议书,其协议书第七条明确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被诉人已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对于申诉人要求支付2008年4月1号至2008年12月31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诉人此项的请求,法律依据充分,但支持的数额按委员会核实的数额为准,

    2009年12越22日清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清仲案终字(2009)85号裁决如下: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 2008年4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994.96元。

    (案例:方波和清远大南方铸造有限公司)

    申诉人方波于2006年6月入职被诉人清远大南方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处工作,2008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1日,申诉人自动离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对于申诉人要求支付2008年4月1号至2008年12月31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诉人此项的请求,法律依据充分,但支持的数额按委员会核实的数额为准,

    2009年12越22日清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清仲案终字(2009)88号裁决如下: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 2008年4月1日至 2008年10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744.41元。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潘志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申诉人刘烈兵于1996年11月入职被诉人清远大南方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处工作,2008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14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协议书,其协议书第七条明确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被诉人已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对于申诉人要求支付2008年4月1号至2008年12月31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诉人此项的请求,法律依据充分,但支持的数额按委员会核实的数额为准,

    2009年12越20日清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清仲案终字(2009)87号裁决如下: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 2008年4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33.47元。

    案例:(方家源和清远大南方铸造有限公司)

    申诉人方家源于2000年9月入职被诉人清远大南方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处工作,2008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3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协议书,其协议书第七条明确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被诉人已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对于申诉人要求支付2008年4月1号至2008年12月31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诉人此项的请求,法律依据充分,但支持的数额按委员会核实的数额为准,

    2009年12越22日清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清仲案终字(2009)85号裁决如下: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 2008年4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994.96元。

    (案例:方波和清远大南方铸造有限公司)

    申诉人方波于2006年6月入职被诉人清远大南方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处工作,2008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1日,申诉人自动离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对于申诉人要求支付2008年4月1号至2008年12月31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诉人此项的请求,法律依据充分,但支持的数额按委员会核实的数额为准,

    2009年12越22日清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清仲案终字(2009)88号裁决如下: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 2008年4月1日至 2008年10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744.41元。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潘志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国家二级律师,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主任,23年执业,中华律师协会以及省、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19********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审查、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