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国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81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谢照林、彭相梅、刘朝友诉曹伟杰、黄社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案)
法院认为:鉴于谢光芬是驾驶非机动车,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得案件》第19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得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再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得,减轻比例不超过40%得规定,由原告承担事故损失的40%,由被告曹伟杰承担事故损失得60%
鉴于谢光芬为农业居民,为了证明谢在陶瓷厂工作已经1年多,并具有固定收入,代理人现将陶瓷厂告上劳动仲裁庭,获得非因工死亡赔偿近3万元,同时取得了其能够得到城镇居民死亡待遇的裁决证据,申请人请求的城镇居民待遇得到法院的支持。
(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陈国华、潘志明律师为原告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谢照林、彭相梅、刘朝友诉曹伟杰、黄社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案)
法院认为:鉴于谢光芬是驾驶非机动车,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得案件》第19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得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2)非机动车、行人再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得,减轻比例不超过40%得规定,由原告承担事故损失的40%,由被告曹伟杰承担事故损失得60%
鉴于谢光芬为农业居民,为了证明谢在陶瓷厂工作已经1年多,并具有固定收入,代理人现将陶瓷厂告上劳动仲裁庭,获得非因工死亡赔偿近3万元,同时取得了其能够得到城镇居民死亡待遇的裁决证据,申请人请求的城镇居民待遇得到法院的支持。
(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陈国华、潘志明律师为原告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