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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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伤 能获赔偿

发布者:陈国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08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贵州农民工谢少芬在2006年11月25日入职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原料二车间除铁工,在 2006年11月25日至2009年1月期间,谢少芬一直居住在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宿舍,月工均工资大约1400元。 2009年1月16日19时17分,谢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非因工伤死亡。死者之父母谢照林、彭相梅和其夫和儿子向清远市清城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2008年8月18日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非因工死亡补偿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此费用包括: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和一次抚恤金6个月工资和其他所有费用。此款在2009年8月28日以前以现金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陈国华律师为谢某家属方代理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近期将起诉,有新的进展情况将及时更新给大家,请留意)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贵州农民工谢少芬在2006年11月25日入职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原料二车间除铁工,在 2006年11月25日至2009年1月期间,谢少芬一直居住在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宿舍,月工均工资大约1400元。 2009年1月16日19时17分,谢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非因工伤死亡。死者之父母谢照林、彭相梅和其夫和儿子向清远市清城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2008年8月18日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非因工死亡补偿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此费用包括: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和一次抚恤金6个月工资和其他所有费用。此款在2009年8月28日以前以现金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陈国华律师为谢某家属方代理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近期将起诉,有新的进展情况将及时更新给大家,请留意)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国家二级律师,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主任,23年执业,中华律师协会以及省、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政府采购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19********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审查、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