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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自然资源局、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庞剑波|时间:2020年07月17日|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原名为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因与被申请人刘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X,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白XX返还原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华容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其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承诺书,但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在租赁到期后承租人不主动交房时,申请人出钱请公证处到现场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公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名义垫付诉讼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24户承租人返还原物,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并执行到位。只因被申请人与刘X有私下约定而未起诉,其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再次向法院起诉,而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其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2、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刘X、刘X、白XX是门面实际占有使用人,被申请人的门面租金损失应由门面实际占有使用人赔偿,而不是由申请再审人赔偿。3、申请人并非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一审判决申请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开发商任后可另行向实际占有使人主张权利,显然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2004年3月6日,华容县XX公司以拍卖的形式将该房产予以拍卖,并由国土局履行出卖人的义务。刘XX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拍卖合同的约定,租期至2009年1月10日届满,需要交付房屋。国土局作为竞拍门面的出卖人及交付人,理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及时将门面收回交付,国土局负有交付义务,但因门面一直实际由刘X安排白XX、刘X使用而没有交付,给刘XX造成了损失。国土局向刘XX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如未按期交付诉争房屋,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及交付时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因此,国土局对刘XX的损失依合同约定,具有赔偿责任。国土局提出其已经以刘XX之名起诉过,但是刘XX的权利损害并没有因其诉讼行为减损,刘XX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诉讼中刘XX免除了国土局的交付责任。虽然本案实际占有人是刘X等人,但国土局相对于刘XX来说,其责任不能免除。故,原审认定国土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国土局承担责任后,其可以另行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对此,二审也已作出说明。故,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容县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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