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23民初85号
原告:A,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义,华容县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