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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庞剑波|时间:2020年06月25日|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X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611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华容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被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庞XX,湖南XX律师XXX律师。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庞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XX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累计接受君山区广兴XX地下六合彩写单人员聂XX(均另案处理)等人的投注金额472050元,其中460850元系聂X直接转账给上线庄家贺蓉,另外11200元系聂X转账给刘XX,刘XX再转报给其上线贺蓉。被告人刘XX从中获取水钱16800元。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刘XX在岳阳XX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XX退缴赌资及非法所得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且有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聂X、袁某、黎X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地下六合彩收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刘X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犯罪所得应予收缴。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刘XX非法所得及退缴的赌资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黎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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