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女士与B男士交往期间未婚生子,后两人分开,现A女士独自抚养孩子,A女士可以向B男士追索抚养费并禁止B男士探视孩子吗?
一、关于抚养费
(1)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抚养费的种类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抚养费的数额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关于探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结合本案例,A女士可以向B男士追索孩子的抚养费,但不能禁止B男士探视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