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先生前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民法典》从根本上否定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明确规定:如果遗嘱人
立有数份内容互相冲突的遗嘱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 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
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
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韩荣杰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310152928,电话:18991243363。
擅长法律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治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债务纠纷、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具有证券投资分析师资格,资格证号S026011107043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
先后与苏泊尔、红双喜、剑南春、小天鹅、巴黎春天、长春一东、2068香辣虾、小竹签、拼多多等全国著名品牌建立合作关系,代理上述公司商标维权工作。
至今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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