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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民法典之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

发布者:韩荣杰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684人看过举报

问:老高立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但希望照顾他多年、无子无女无房产的


保姆继续居住,可以怎么做?



答: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办理登记


     《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


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


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


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


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


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韩荣杰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310152928,电话:18991243363。

 擅长法律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治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债务纠纷、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具有证券投资分析师资格,资格证号S026011107043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

先后与苏泊尔、红双喜、剑南春、小天鹅、巴黎春天、长春一东、2068香辣虾、小竹签、拼多多等全国著名品牌建立合作关系,代理上述公司商标维权工作。

至今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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