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扇窗户砸伤,物业是否有责任?
答: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查清责任人。
韩荣杰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310152928,电话:1899124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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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