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荣杰律师网

西安韩荣杰律师 全天候专业贴心的法律服务 18991243363 百度一下 你就知道

IP属地:陕西

韩荣杰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91243363点击查看

叶X与赵XX,赵X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荣杰|时间:2020年07月22日|2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被告赵XX、赵XX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韩XX、被告赵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租住在被告赵X家中,被告赵X介绍被告赵XX向他借款10万元,被告赵X作为担保人。2016年11月29日,被告赵XX向他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5月29日,每月利息5000元,但他实际出借82000元,自借款后他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1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X辩称,他介绍赵XX向原告借款,他提供担保,借款后赵XX告知他,实际借款82000元;因这笔借款他没有拿,也没有花费,故不同意给原告还款。

被告赵XX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X系原告**房东,被告赵XX与被告赵X系亲戚关系。被告赵XX经被告赵X介绍向原告**借款。2016年11月29日,被告赵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因赵XX手头不便需要资金周转,而向**借款,共借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即100000元整,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5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9日到2017年5月29日,借款人:赵XX,担保人:赵X”。另查明,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82000元,其中50000元原告**通过其哥叶X的中国XX银行账户向被告赵XX转账,28000元通过叶X的中国XX银行账户向被告赵XX转账,其余为现金给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赵XX至今未偿还。现原告**以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赵XX与被告赵X连带偿还其借款及利息,并提交借条、转账记录,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赵XX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赵X认可借款事实,但认为其只是人保,不同意负连带责任偿还借款。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转账记录等附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对到期债务应履行清偿义务。被告赵XX实际向原告**借款8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赵XX作为债务人,在借款逾期后,即应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赵XX清偿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一节,因原、被告在借条中已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虽约定利息过高,但被告赵XX从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从借款之日即2016年11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赵X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根据借条内容原告**与被告赵X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均未进行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称在2017年7、8月份向被告赵X主张保证责任,被告赵X亦表示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赵X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一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赵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XX承担,并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叶X与赵XX,赵X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全站访问量

    207207

  • 昨日访问量

    8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韩荣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