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陆XX、施X、施XX、陆XX、郁XX、王XX、启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季X参加了庭前证据交换及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6年4月22日发出的《启东市申港城临时业主大会决议》;2.依法判决被告修订的《申港城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违法无效;3.依法撤销被告于2016年10月7日发出的《物业招标报名通知》;4.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选聘上海XX公司为启东市XX公司的决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请。
事实与理由:1.申港城XX与启东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多年的物业管理合同,目前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该合同未被解除或确定无效的情况下,被告发出的《物业招标报名通知》和选聘其他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造成双重违约,应予撤销。
2.被告作出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首先,被告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也没有发出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其次,被告发布招投标通知时,对外公布申港城XX的面积为169910平方米,但申港城XX实际总建筑面积为181615.29平方米,增加的房屋面积在2016年8月即取得房屋产权证,在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的合同标的上,存在矛盾;再次,按被告提供的选聘统计表,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有效统计票为公寓34票,别墅11票,按被告陈述的公寓代表面积为每票1692.5平方米、别墅每票代表面积2728.18平方米,45个业主代表所代表的面积为84584.98平方米,占申港城XX总建筑面积的46.57%(84584.98平方米/181615.29平方米),未达到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要求,被告提出未参加投票的业主代表或产权转移而未参加投票的业主代表计入已表决多数票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别墅代表中有四个代表没有到场也没有委托任何人签字确认同意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被告统计的该四名代表的同意票虚假;商铺业主代表于2017年1月4日提出反对新选聘的物业公司,反对的业主代表所代表的面积达小区总面积的51.96%。综上,被告作出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被告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辩称:1.被告作为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申港城临时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XX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退出申港城XX,在原物业合同已经解除并通知XX公司退出小区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公开发布《物业招标报名与通知》的行为,是被告履行义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被告于2016年12月5日已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召开全体业主代表大会,并将该通知张贴于小区出入口、橱窗等地方。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当天,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所占的面积和人数均达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双半数以上。根据到会业主代表的意见,结合申港城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未参加的视为计入多数表决票)以及本次业主代表大会投票规则,表决通过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议合法有效。关于启东市申港城XX新增房屋面积,开发商明知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未将新增房产移交物业公司管理的情况告知被告,被告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时按申港城整体面积为16万多平方米计算,因此表决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七原告系启东市申港城XX业主。2014年12月23日,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将启东市申港城XX委托XX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委托服务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
2015年11月6日,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发布《申港城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项》,内容为:2015年11月1日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上,业主代表表决通过《申港城管理规约》和《申港城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2016年起,新一届业委会以市场招投标形式引进物业服务企业。
《申港城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载明:申港城XX房屋总建筑面积169910.98平方
米,其中住宅97709.23平方米,计706套,非住宅房屋72201.75平方米,计316套;第六条规定业主代表大会选择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会议;第七条规定集体讨论议事的形式为(1)由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2)由业主按单元、区域比例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业主代表比例为公寓43票、别墅11票、非住宅9票、共63票。
2016年4月22日,启东市申港城XX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启东市申港城临时业主大会决议》,内容为:解聘XX公司;XX公司退出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同年4月26日,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将上述临时业主大会的决议通告启东市申港城XX全体业主,并函告XX公司,要求XX公司收函后15天内与业委会签订退管协议,做好7月25日退管的准备工作。目前,XX公司未退出小区物业管理,仍为启东市申港城XX提供物业服务。
2016年7月27日,原告XX公司在启东市申港城XX开发建设的XX酒店)经启东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公共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准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该验收意见表中载明XX酒店)建筑面积为9123.2平方米。同年7月30日,原告XX公司将XX酒店)的物业管理服务移交XX公司,XX公司在移交通知上盖章确认。同年8月2日,启东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同意XX酒店竣工验收备案。
2016年10月7日,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在《启东日报》刊登《物业招标报名通知》,《通知》称申港城XX将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参与竞聘;报名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应为壹级资质。同日,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制作的《申港城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公告中》载明:申港城XX的总建筑面积约18.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9.7万平方米;非住宅面积约8.4万平方米。
2016年12月5日,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通知召开2016年度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间为2016年12月25日,议题为完善修订《申港城XX议事规则》;投票表决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日,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通过小区橱窗、主要出入口张贴及QQ、微信等方式公示《申港城XX议事规则》修订稿、入围的三家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息。
2016年12月25日,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启东市申港城业主代表大会共同发布《申港城XX2016年年度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为:本次大会出席代表47人,出席代表所代表的面积占90940平方米,为总物业面积169910平方米的50%以上,已达到双过半的条件,选聘表决过程符合《议事规则》的要求;业主代表一致通过将《议事规则》有关条款描述的“全体业主”修订为“全体业主代表”的决议;对入围的三家壹级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代表人数和面积双过半表决,选出上海XX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该决议中对选聘工作说明如下:1.本物业区域总面积169910平米,其中公寓67699平米、别墅30010平米、商铺72202平米;2.本物业区域代表原63名,选票打印前,了解产权转移1名,会议中了解实际已转移产权3名,故现统计以60名计(公寓40名,人均代表面积1692.5平米;别墅11名,人均代表面积2728.18平米;商铺9名,人均代表面积8022.4平米);3.根据投标规定,弃权、废票及未参加选票计入多数票;4.选聘上海XX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有效票为公寓34票、别墅11票、商铺0票,商铺弃权票9票和公寓弃权票4票计入已表决多数票。
上述事实,由启东市申港城临时业主大会决议、通告、申港城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招标报名通知、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选票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业主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归纳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举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于2016年10月7日发出的《物业招标报名通知》是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2.被告作出的选聘上海XX公司为启东市申港城XX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及选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被告通知XX公司退管后发出物业招标报名通知,是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的“以市场招标形式引进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也是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必经程序。同时,根据招标公告条件入围的三家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被告已通过小区橱窗、主要出入口张贴及QQ、微信等方式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到期后未有业主提出异议,可视为被告发出物业招标报名通知的行为取得了小区业主的同意。故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于2016年10月7日发出的《物业招标报名通知》,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申港城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申港城议事规则》开展各项活动。启东市申港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在投票表决阶段统计到原物业区域代表有3名已实际转移产权,业主代表大会因此将公寓业主代表更改为40票,违反了《申港城议事规则》中关于业主代表比例的规定(公寓43票),侵犯了该物业区域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启东市申港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被告据此作出的选聘上海XX公司为启东市申港城XX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应予撤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XX、施X、施XX、陆XX、郁XX、王XX、启东XX公司撤销被告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7日发出的《物业招标报名通知》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被告启东市申港城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选聘上海XX公司为启东市申港城XX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XX,帐号:46×××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