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过程
2022年2月,原被告双方以口头形式达成合伙协议,约定二人共同购买五辆渣土车进行经营,车辆首付款和前期运行费用包括上户、审批、车辆保险费用二人各出资50%,经营收入在支付车辆分期贷款、保险费用和其他费用之外,盈余部分二人平均分配;车辆登记在原告投资的临汾市XX公司(下称XX公司)名下,双方共同经营并雇佣代姣负责合伙期间的财务管理,经营收入由原告持有。
上述协议达成后,原被告通过微信确认了车辆首付款及手续费、保险费用等65万元,二人各出资32.5万元,后共同购买了山西某XX公司的五辆渣土车,登记在瑞某公司名下,五辆车总价435万元,首付43.5万元,剩余款项391.5万元以XX公司名义与XX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山西某XX公司、张某为保证人,租赁本金XXX元,租赁年利率5.9%,XX公司每期还款75075元。二人共同出资购置的该五辆车车牌号分别为XXXL00272D、XXXL03275D、XXXL01773D、XXXL01776D、XXXL06671D。2023年4月17日,被告在二人因共同经营该五辆车而建立的微信群中表示“我们这半停了,不干了”“先要账,钱回来在动,我这半真动不了了”。在原被告二人于2023年4月16日、17日的微信聊天中,原告表示“兄弟,账目清晰,不行在对账”,被告回复“清楚最好,肯定得对清楚了”,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车辆分期,被告未应答并称“你要是自己经营你就弄,三一挣多钱我不要了,把本钱给我就行了,完了把账兑清楚就行,完了你自己还保险分期去,不要因为这伤了感情,把今年垫的钱给我就行了,挣多挣少全给你”之后,被告未再进行合伙经营。之后,原告张X将被告告代某起诉至法院,因本案为合伙纠纷,如未明确最终结算,双方将进行审计,后双方在代理律师和法院的协调下,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进行对账,最终对账清晰后,法院按照结果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点评:合伙纠纷往往没有明确的账目,当双方经营过后,未对账,也没有结算,最终往往要走向审计,该审计也需要建立在账目清晰的情形下,否则也无法得出结论。
律师建议:双方在合伙时,一定要时时进行对账,通过微信或者其他书面方式也可以,否则在未对账的情况下,审计如果也无法进行,最终将驳回诉讼请求。
马鑫律师
